春节期间,为防范遏制安全事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苍南公安加大警力投入,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及烟花爆竹管控巡查力度,组织各部门雷霆出击,以“零容忍”态度依法快速查处违规燃放、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截止2月3日, 共查处违规燃放、 非法储存、销售、运输 等烟花爆竹案件12起 查扣各类烟花520多个 爆竹130多卷 行政处罚12人 其中行政拘留6人 1月31日,林某在苍南县灵溪镇上江小区某幼儿园旁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灵溪新区派出所民警对非法燃放的林某予以行政罚款。 曾某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2月2日13时许,灵溪中心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检查时发现灵溪镇某香烛店内存在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问题。经查,店主曾某在未取得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烟花爆竹放置于其位于灵溪镇江湾路的某香烛店内存储欲予以销售。2月3日,该曾某被我局处以行政拘留。 陈某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2月2日21时许,灵溪中心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检查走访时发现灵溪镇玉苍路某民房内存在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问题。经查,陈某在未取得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董某所经营的灵溪镇灵浦北路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多次购买烟花爆竹用于出售,2月3日,陈某、董某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2月2日22时许,灵溪中心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检查时发现灵溪镇某小区便利店内存在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问题。经查,便利店经营人林某在未取得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对烟花爆竹进行非法售卖、存储。2月3日,该林被我局处以行政拘留。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储存售卖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经营部明知无法定资质的购买人购买烟花爆竹进行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等违法行为而予以出售的,依法以相应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2021年12月30日,苍南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苍南县城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重点区域(地点)任何时间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主城区除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立春、正月十五(元宵节)外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希望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管控等安全排查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决不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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