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的通告 近期,南京等地发生聚集性疫情,已波及数个省份,外部输入风险不断增加。为贯彻落实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全面强化我市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切实发挥好零售药店“监测哨点”作用,实现“药品购销全程受控、应管尽管不漏一人”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细化疫情监测和防控要求。全市零售药店在按照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工作的通知》(浙药监通〔2020〕6号)以及我市联防联控机制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防控相关工作的基础上,从即日起,零售药店发现有发热人员购买药品,应引导其就医就诊,且不得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并根据我市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同时,零售药店要切实做好自身防疫工作,落实进店人员测温、查看健康码、疫苗接种信息核验、佩戴口罩,以及场地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措施。 二、切实履行防控责任。各社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扎实推进零售药店发挥疫情防控“监测哨点”功能,要对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再落实,进一步压实责任。全面加强对辖区内零售药店疫情防控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并密切关注监测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监测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要求零售药店限期整改到位,关闭风险。同时,要强化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畅通信息通报机制,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按照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切实形成疫情精密智控合力。
来源/龙港市融媒体中心 资料/龙港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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