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龙港一商家因为这事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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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7 03: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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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记者从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2月份以来,该局按照上级部署,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及违法广告案件。


  一、浙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国旗商业营销宣传案


  当事人于2020年3月在其网店首页位置发布含有“国旗+中国优质电缆品牌”“国家电网指定选用产品”“南网国网入围产品”广告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广告费用2500元。当事人知道国旗不能用于网页广告宣传后,立即删除了上述广告内容,并在首页位置发布致歉信。


  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0元。


  二、平阳××徽章厂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商业营销宣传案


  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在电子商务网店内上架一款名称为“1亿长城纪念币硬币一亿小目标纪念章保险创意小礼品随手礼定制”的纪念章商品,并在该商品宣传介绍页面及纪念章商品实物上使用了人民币局部图案,同时向平阳县××工艺品厂(已另案处理)提供含有人民币局部图案的冲压模具让其为自己制作上述纪念章,且无法说明模具来源。截至2021年3月4日,累计在网络交易成功51单,违法所得4757.36元。宣传该纪念章的广告费用为2070.5元。


  当事人将其网店上销售的纪念章宣称为纪念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销售含有局部人民币图样的纪念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2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决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757.36元,并处罚款9514.72元。


  三、平阳××工艺品厂虚假商业营销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各类工艺品,现无线下实地经营。当事人网店内产品金钞的宣传用语中含有“免费送!免费送金钞!”“为致敬建党100周年,12枚百年辉煌纪念金钞不要钱免费送!限量免费1000套,送完恢复原价,快来免费捡漏吧!”“仅剩200套,售完恢复原价,免费赠送红包礼盒+收藏证书”等内容,经查证均为虚假内容。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成交金钞379套,为推广其金钞支付费用2277.9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当事人网店已关闭);2、处以罚款6833.97元。


  四、温州××纸制品有限公司违法商业营销宣传案


  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生产标有“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纪念”的纸包装袋1000个,标有“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纪念”腰封3000条(上面印有党徽图案)及配套笔记本套装等产品;2021年3月11日在微信号wxid_××××lk2euwfw21朋友圈发布广告,标题为“建党100周年笔记本套装永葆初心款大量现货,下单就送美女联系方式”及附带有党徽标志的图片、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纪念的笔记本套装图片等广告内容;2021年3月17日又在微信群以图片形式发布笔记本广告,广告含有“党徽”、“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纪念”及笔记本套装图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处以罚款10000元。


  五、苍南××贸易有限公司虚假纪念币商业营销宣传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里纪念章商品描述及详情页面的广告文字中标注“纪念币”字样,该网店内有名称为“比特币虚拟币纪念币纪念章外国硬币定制批发厂家直销外贸爆款”“赞比亚克瓦查纪念币 纪念章定制款 跨境转供 速卖通爆款厂家直销”的商品,详情页面内注“名称为纪念币,材质为镀金”等信息。广告制作费用1000元。


  当事人将纪念章宣称为纪念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0元。


  六、龙港××日用品经营部销售含有建党百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商品案


  2021年4月8日,当事人以12元/个的价格从某市福田国际商贸城(具体商户不详)购买了6个印有建党百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保温杯,计金额72元;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的店铺中以15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4月12日被依法查获。至案发止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之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有特殊标志的笔记本套装礼盒4套和单笔记本4本,并处罚款3000元。


  七、平阳××工艺品商行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案


  当事人在某电子商务网站上开设网店销售纪念册,在经营中通过微信联系纪念册厂家购进纪念册空册(现已无法联系),并根据网店收到的客户要求放入一定数量的人民币装进纪念册进行网上销售,放入的人民币是由客户按照等价另行支付,当事人提供放入人民币的服务未产生利润,只收取空册的费用。2021年3月4日,在其线下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存放有纪念册“第五套人民币同号钞珍藏册”1本(空册),“财富风云钱币珍藏册”6本,“丝绸之路钱币集锦”15本,上述“财富风云钱币珍藏册”6本和“丝绸之路钱币集锦”15本内均含有流通人民币。


  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505元,没收非法财物“财富风云钱币珍藏册”6本(内含流通人民币1元纸币6张,共6元)、“丝绸之路钱币集锦”15本(内含流通人民币1元纸币8张、5元纸币8张、10元纸币8张,共128元),并处罚款5505元。


  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整治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及虚假违法广告;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守法意识,依法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呼吁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良好商业营销宣传市场秩序。


  市监部门提醒——


  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企业)要遵循“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指示,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在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过程中,一定要将广告宣传导向摆到首要位置、提到重要日程、落到关键节点上,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健康的思想导向、高尚的道德导向、丰富的文化导向,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的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全过程中,要始终注意强化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的导向审查,自觉抵制、杜绝以下违法违规宣传情形:


  1、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2、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3、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4、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 “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


  5、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6、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7、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8、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9、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0、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1、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2、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3、严禁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14、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5、自觉防范和抵制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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