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法院公布典型案例,多人被判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6-7 03: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六安
阅读: 3902 评论: 0

030059esov9dvlkhz0dh8t.jpeg

法挖掘山体、非法采矿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禁渔期非法捕鱼、捕捞水产品

……

对任何一个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

我们的态度都是——

零容忍!

030059wpdu1rljp7h7nnrl.png
030059oml3kl48z22aljzj.gif

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龙港法院公开发布三类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内容涵盖了野生动物、海洋、矿产等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通过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有效威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者和资源破坏者,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030059p9pf44i9oeeo44fe.png

《目录》

  • 一、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非法采矿案

  • 二、系列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 1. 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 2. 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 3. 被告人陶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 4. 被告人虞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 三、禁渔期内系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1.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2. 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黄某某、陈某某、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3. 被告人邓某甲、诸葛某某、邓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4. 被告人上官某某、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HUANJINGBAOHU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杨某甲、杨某乙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决定让杨某丙在龙港市琵琶山北侧开挖山体修建养老院。2017年6月至12月,杨某丙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证的情况下,非法开挖琵琶山山体,并将开挖出的部分石料用以修建非法采矿区内道路。期间,杨某甲、杨某乙与东门洋村老人协会在龙港市东门洋村委会举行售卖石料、渣土的投标会,并与中标的杨某丙约定在建造养老院、开挖山体过程中产生的石料、渣土每车收取330元后交给东门洋村老人协会。根据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勘查报告,截至2018年10月,龙港市琵琶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非法采矿区共消耗资源储量合计0.96万立方米(约合1.82万吨,不含用以修路的石料)。经苍南县物价局鉴定,上述被消耗资源的价格为436800元。
裁判结果
龙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故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杨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被告人杨某丙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赃款人民币7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刑事案件。矿产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当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本案中,三被告人在未办理开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尽管犯罪动机为开挖山体修建养老院,且三人非法获利较小,但犯罪行为共消耗资源储量合计0.96万立方米(约合1.82万吨,不含用以修路的石料),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矿产资源也造成了不可修复的破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严厉打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绿水青山,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定罪量刑,有力地保护了我市的生态环境,实现了生态司法的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功能。

030100ieyb4xtoz4oslubd.png
HUANJINGBAOHU



系列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No1 

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先后购买了印度星龟、豹纹陆龟、苏卡达陆龟、辐纹陆龟各1只,并将该4只陆龟饲养在龙港市龙翔路某号某室内。2019年年底,被告人袁某某通过网络,发布出售上述4只陆龟的消息,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印度星龟、辐纹陆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豹纹陆龟、苏卡达龟为附录II物种。

另查明:被查获的印度星龟、豹纹陆龟、苏卡达陆龟、辐纹陆龟各1只,共计4只,于2020年3月21日移交“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收容。

裁判结果

龙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扣押的印度星龟1只、豹纹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1只、辐纹陆龟1只,由查扣机关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依法妥善处理;扣押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的作案工具黑色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

No2 

被告人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淘宝分别以人民币1000元、1200元的价格购买到2只绿颊锥尾鹦鹉及2只太阳坠尾鹦鹉,并饲养在龙港市海某某村家中。2020年5月8日9时许,龙港市公安局民警在龙港市海某某村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现场查获该4只鹦鹉。经鉴定,查获的绿颊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裁判结果

龙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的颊锥尾鹦鹉2只、太阳锥尾鹦鹉2只,由查扣机关龙港市公安局依法妥善处理。

No3

被告人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陶某某通过童某(另案处理)介绍,购买了一只苏卡达陆龟,后将该只苏卡达陆龟饲养在其租住的龙港市龙港大道某街某房间内。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陶某某在百度贴吧内发贴出售该只苏卡达陆龟。2020年4月16日,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在鹿城区某宾馆将被告人陶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租住的龙港市龙港大道某街某房间内查获苏卡达陆龟一只。经鉴定,被查获的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裁判结果

龙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的苏卡达陆龟1只,由查扣机关鹿城区公安局依法妥善处理。

No4

被告人虞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虞某某向某微信号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和尚鹦鹉,并饲养在龙港市百有西街某某店内。2020年10月25日16时许,龙港市公安局民警在龙港市百有西街某某店抓获被告人虞某某,并在现场查获该只和尚鹦鹉。经鉴定,该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裁判结果

龙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判处被告人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的和尚鹦鹉1只,由查扣机关龙港市公安局依法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四个案件系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案所涉印度星龟、辐纹陆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豹纹陆龟、苏卡达龟为附录II物种。和尚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驯养繁殖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出售、收购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亦涉嫌犯罪。本案的处理,不仅有力震慑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树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也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


HUANJINGBAOHU



禁渔期内系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No1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龙港市三垟村三叉河道内使用电鱼工具捕捞黑鱼等水产品,当日23时许被龙港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蓄电池一个、直流变频逆变电源器一个、电鱼杆一根、网兜杆一根等电鱼工具及黑鱼等渔获物0.76千克。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各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渔获物予以放生。

裁判结果

龙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拘役二个月;扣押在龙港市公安局的犯罪工具蓄电池一个、直流变频逆变电源器一个、电鱼杆一根、网兜杆一根,均予以没收。

No2 

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黄某某、陈某某、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黄某某、陈某某、杨某乙结伙在龙港市兴翔景园旁的河道内使用含氰戊菊酯成分的农药捕捞小龙虾。同日18时许,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含氰戊菊酯成分的农药7支、渔网兜1个、蓝色水桶1个空矿泉水瓶1个及渔获物小龙虾0.2千克。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黄某某、陈某某、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各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渔获物予以放生。
裁判结果

龙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黄某某、陈某某、杨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黄某某、陈某某、杨某乙拘役二个月十五日;扣押在龙港市公安局的犯罪工具含氰戊菊酯成分的农药7支、渔网兜1个、蓝色水桶1个、空矿泉水瓶1个,均予以没收。

No3

被告人邓某甲、诸葛某某、邓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诸葛某某结伙在龙港市郭宕村花川底河道内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鲤鱼等水产品。次日1时许,三被告人被龙港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蓄电池2个、直流变频逆变电源器1个、电鱼杆1根、网兜杆1根等电鱼工具及鲤鱼等渔获物15.46千克。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甲、诸葛某某、邓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各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渔获物予以放生。
裁判结果

龙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诸葛某某、邓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判处被告人邓某、诸葛某某、邓某拘役二个月;扣押在龙港市公安局的犯罪工具蓄电池2个、直流变频逆变电源器1个、电鱼杆1根、网兜杆1根,均予以没收。

No4

被告人上官某某、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上官某某、孙某某驾驶塑料船从龙港市宏程路 201号旁的宏程桥下河道出发沿着河道自北向南行驶,一边驾驶塑料船一边使用自带的电鱼工具电鱼。同日22时30分,船行至龙港市徐家庄村北垟周522号前时被龙港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瓶五个、变压器二个、长杆二根、氧气泵一个、塑料船一只等电鱼工具以及黑鱼等渔获物(重量9.25千克)。

另查明,被告人上官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各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渔获物予以放生。
裁判结果

龙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判处被告人上官某某、孙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扣押在龙港市公安局的犯罪工具电瓶五个、变压器二个、长杆二根、氧气泵一个、塑料船一只,均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上四个案件系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件。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龙港市淡水水域禁渔期,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为龙港市东海海域禁渔期,禁渔期内严禁在所有河流、山塘水库等天然水域以及滩涂、东海海域从事一切捕捞活动。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渔区非法捕捞大量水产品,其行为严重破坏江南河网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判决依法严惩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了非法捕捞态势,有力保护了水生生物资源安全。

来源:龙港市人民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0
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