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开展 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俗称小锅、小耳朵)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属清理整治范围。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三、擅自销售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可以并处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在2021年5月1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对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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