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龙港市人民政府
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2020年度龙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世纪大道(龙翔路-时代大道段)道路拓宽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象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838公顷(合8.757亩)。其中,耕地0.5729公顷,园地0.010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耕 地 | 8.5935 | 1.8840 | 4.3960 | 53.9672 | 园 地 | 0.1635 | 1.8840 | 4.3960 | 1.0268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601.545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71.87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2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2020年度龙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世纪大道(龙翔路-时代大道段)道路拓宽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象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4688公顷(合52.032亩)。其中,耕地3.2787公顷,园地0.1238公顷,坑塘水面0.0082公顷,住宅用地0.0247公顷,空闲地0.033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耕 地 | 49.1805 | 1.8840 | 4.3960 | 308.8535 | 园 地 | 1.8570 | 1.8840 | 4.3960 | 11.6620 | 坑塘水面 | 0.1230 | 1.8840 | 4.3960 | 0.7724 | 住宅用地 | 0.3705 | 1.8840 | 4.3960 | 2.3267 | 空闲地 | 0.5010 | 1.8840 | 4.3960 | 3.1463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442.635平方米(或折算货币983.61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25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2020年度龙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世纪大道(龙翔路-时代大道段)道路拓宽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韩家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370公顷(合0.5550亩)。其中,耕地0.037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耕 地 | 0.5550 | 1.8840 | 4.3960 | 3.4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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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8.85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1.1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2020年度龙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世纪大道(龙翔路-时代大道段)道路拓宽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希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372公顷(合0.5580亩)。其中,耕地0.0284公顷,园地0.008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耕 地 | 0.426 | 1.8840 | 4.3960 | 2.6753 | 园 地 | 0.132 | 1.8840 | 4.3960 | 0.8290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1569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29.82平方米(或折算货币8.52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 (33O383)[2020]0001号},审批同意2020年度龙港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世纪新城曹兴街道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高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667公顷(合7.0005亩)。其中,耕地0.3245公顷,住宅用地0.142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0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13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4.3960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3.2970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耕 地 | 4.8675 | 1.8840 | 4.3960 | 30.5679 | 住宅用地 | 2.1330 | 1.8840 | 4.3960 | 13.3952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5.907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40.73平方米(或折算货币82.7475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2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O383)[2020]0001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83-农)A[2020]-0001},审批同意龙港市2020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农民建房)。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刘店社区拆迁安置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刘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3478公顷(合20.217亩)。其中,耕地1.347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耕 地 | 20.217 | 1.8840 | 4.3960 | 126.9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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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9.0001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415.19平方米(或折算货币343.689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51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农)A[2020]-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龙港市2020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芦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芦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369公顷(合8.0535亩)。其中,耕地0.0313公顷,可调整园地0.4585公顷,住宅用地0.047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耕 地 | 0.4695 | 1.8840 | 4.3960 | 2.9485 | 可调整园地 | 6.8775 | 1.8840 | 4.3960 | 43.1907 | 住宅用地 | 0.7065 | 1.8840 | 4.3960 | 4.4368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25.9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514.29平方米(或折算货币88.164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8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龙港市2020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龙金西区R21-01地块拆迁安置项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东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898公顷(合5.847亩)。其中空闲地0.389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空闲地 | 5.847 | 1.8840 | 4.3960 | 36.7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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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7016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0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0 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0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龙港市2020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新西路(通港路-世纪大道)道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双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618公顷(合3.927亩),其中,耕地0.261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耕 地 | 3.927 | 1.8840 | 4.3960 | 24.6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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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1.03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274.89平方米(或折算货币78.54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10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龙港市2020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复兴路道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象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041公顷(合1.5615亩)。其中,耕地0.104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耕 地 | 1.5615 | 1.8840 | 4.3960 | 9.8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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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09.31平方米(或折算货币31.23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4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土 地 征 收 公 告龙土征公告(2021)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审批同意龙港市2020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复兴路道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中段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872公顷(合2.808亩)。其中,耕地0.187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耕 地 | 2.808 | 1.8840 | 4.3960 | 17.6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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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0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196.56平方米(或折算货币36.504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7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0]-0001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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