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医保待遇
2021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最高限额。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20万元。
2.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3.报销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苍南县、龙港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
(2)在苍南县、龙港市范围内的县级医院、民营医院及妇幼保健院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
(3)在苍南县、龙港市外温州市内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
(5)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其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贫困人群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以上设定的基础上提高5%。
(二)普通门诊医保待遇
2021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本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医保联网结算村级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苍南县、龙港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医保联网结算村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苍南县、龙港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3)在苍南县、龙港市外温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4)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高脂血症、癫痫等14种慢性病在苍南县、龙港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及医保联网结算村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报销比例60%(其中肺结核报销比例70%),其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35%(其中高血压、糖尿病报销比例50%),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比例35%。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慢性病可在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以上规定予以报销。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放宽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可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
2.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特殊病种门诊医保待遇
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儿童孤独症治疗等病种门诊治疗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范围,经医保经办机构(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核实登记备案后,其确诊后用于该特殊病种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标准予以报销。
(四)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一个医保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3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至封顶线(352500元)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6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其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贫困人群,起付标准为11750元,不设封顶线,支付比例为65%。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