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发布8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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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港通、综合龙港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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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2026]35-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温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4〕24号)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港市四桥片区CD-B-02地块(一)建设需要,需征收龙港市下埠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42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421公顷。建设用地中原认定地类为农用地(除林地外)0.1818公顷(含耕地0.1818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松阳路,南至龙洲路。西至彩虹大道,北至江滨大道,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发〔2023〕73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建设用地

0.2421

28.26

65.94

22.80582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龙社发〔2022〕68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 7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四、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核给乙方住宅房安置指标 190.89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54.5400 万元)。


五、其他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六、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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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2026]35-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温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4〕24号)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港市四桥片区CD-B-02地块(一)建设需要,需征收龙港市新美洲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78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781公顷。建设用地中原认定地类为农用地(除林地外)0.0781公顷(含耕地0.0781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松阳路,南至龙洲路。西至彩虹大道,北至江滨大道,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发〔2023〕73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建设用地

0.0781

28.26

65.94

7.35702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龙社发〔2022〕68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 3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四、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核给乙方住宅房安置指标 82.005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19.9155 万元)。


五、其他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六、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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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2026]35-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温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4〕24号)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港市四桥片区CD-B-02地块(一)建设需要,需征收龙港市江口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33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338公顷。建设用地中原认定地类为农用地(除林地外)0.2338公顷(含耕地0.2338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松阳路,南至龙洲路。西至彩虹大道,北至江滨大道,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发〔2023〕73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建设用地

0.2338

28.26

65.94

22.02396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龙社发〔2022〕68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 9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四、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核给乙方住宅房安置指标 245.49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70.1400 万元)。


五、其他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六、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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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2026]35-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温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4〕24号)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港市四桥片区CD-B-02地块(一)建设需要,需征收龙港市池浦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47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4473公顷。建设用地中原认定地类为农用地(除林地外)0.3147公顷(含耕地0.3147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松阳路,南至龙洲路。西至彩虹大道,北至江滨大道,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发〔2023〕73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建设用地

0.4473

28.26

65.94

42.13566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龙社发〔2022〕68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 12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四、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核给乙方住宅房安置指标 330.435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94.4100 万元)。


五、其他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六、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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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2026]35-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温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4〕24号)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港市四桥片区CD-B-02地块(一)建设需要,需征收龙港市涂厂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11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3116公顷。建设用地中原认定地类为农用地(除林地外)0.1724公顷(含耕地0.1724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松阳路,南至龙洲路。西至彩虹大道,北至江滨大道,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发〔2023〕73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建设用地

0.3116

28.26

65.94

29.35272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龙社发〔2022〕68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 6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本次安置按照《龙港市鳌江四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予以落实补偿。

2.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按照《龙港市鳌江四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核给乙方住宅房安置指标 181.02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43.9620 万元)。


五、其他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六、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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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2026]36-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港市四桥片区CD-B-02地块(二)建设需要,需征收龙港市下埠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0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04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松阳路,南至龙洲路,西至彩虹大道,北至江滨大道,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发〔2023〕73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建设用地

0.0004

28.26

65.94

0.03768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龙社发〔2022〕68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 0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四、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核给乙方住宅房安置指标 0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0.0000 万元)。


五、其他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六、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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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2026]36-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港市四桥片区CD-B-02地块(二)建设需要,需征收龙港市新美洲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23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0162公顷(含耕地0.0162公顷)、建设用地0.2068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松阳路,南至龙洲路,西至彩虹大道,北至江滨大道,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发〔2023〕73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农用地(除林地外)

0.0162

28.26

65.94

1.52604

建设用地

0.2068

28.26

65.94

19.48056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龙社发〔2022〕68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 1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四、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核给乙方住宅房安置指标 17.01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4.1310 万元)。


五、其他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六、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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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2026]36-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港市四桥片区CD-B-02地块(二)建设需要,需征收龙港市涂厂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441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1441公顷(含耕地0.1066公顷)。

四至范围:东至松阳路,南至龙洲路,西至彩虹大道,北至江滨大道,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发〔2023〕73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

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农用地(除林地外)

0.1441

28.26

65.94

13.57422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龙社发〔2022〕68号) 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数共 5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四、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核给乙方住宅房安置指标 111.93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27.1830 万元)。


五、其他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六、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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