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省、温州市推进“一网通办”有关工作要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原则上采用线上申报方式办理。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渠道申报:
1.已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缴存单位,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数字证书登录”渠道,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申报。尚未申领法人数字证书的单位,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服务大厅先行申领法人数字证书。
2.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缴存单位,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浙里办”或窗口柜面申报月缴存额调整。调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报漏缴、欠缴的补缴业务。
(二)逾期申报或未申报调整的,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将根据缴存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不同情况,在维持缴存比例不变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则分别予以调整:
1.单位缴存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基数低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2.单位缴存职工上年度月缴存基数高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月缴存基数继续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上年度月缴存基数低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予以调整;高于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年度月缴存基数继续执行。
4.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其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低于本年度所在缴存机构最低月缴存额的,按本年度最低月缴存额予以调整;其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高于本年度所在缴存机构最低月缴存额的,按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继续执行。(根据以上规则,若换算后月缴存基数低于本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的,按下限执行;高于本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的,按上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