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万元!龙港林某某无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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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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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5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宁路413-415号一层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1、没收号脉枕1个、听诊器2个、血压计2个;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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