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1万元!苍南灵溪惠齿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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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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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当事人存放在经营场所无菌室里的2盒医用外科口罩(生产企业: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50袋/中盒;生产批号:20220917;失效日期:20250916)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医疗器械系当事人于2025年7月份在微商上购进的,购进2盒,单价为40元/盒。本案货值金额80元。上述医疗器械是作为诊疗耗材,且扣押数量就是购进数量,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被扣押的医疗器械2盒;二、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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