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万元!苍南县炎亭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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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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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炎亭镇中心卫生院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涉案过期的医疗器械情况如下:1.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数量:100支;购进单价为0.6元/支,货值金额为60元。2.医用检查垫,数量:385张;购进单价为0.1元/张,货值金额为38.5元。由于该卫生院人流量不大,平时使用较少,被放置在最下层导致遗忘,过期后未再使用:同时由于管理上的疏漏,医疗器械养护不到位,导致未及时清理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购进清单及供应商资料。上述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对外出售,因此无违法所得,共计货值金额98.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理:1、没收在扣过期医疗器械: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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