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龙港多人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昨天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阅读: 484 评论: 0

下垟郑社区一居民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处;新渡社区一店主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处;新城工业园区一店主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处……


连日来,龙港公安高频巡查、精准发力,在我市禁燃区内连续查处多起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已触及法规底线,噪声扰民、明火浓烟直接危及公共安全,更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害。


根据《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龙港市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本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鳌江、横阳支江、218省道(原规划城南大道)、时代大道、东海围合的陆域。


112427pmmj6pnpfeq86n4f.png


△蓝线内为禁燃区

根据《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规格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龙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