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国光印业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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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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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龙港市国光印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实施了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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