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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浙江宇狮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在浙江省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实施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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