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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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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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制定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偿合理成本、兼顾负担水平、实施动态管理原则核定,逐步建立差别化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机制。

二、收费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工业企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养老机构、餐饮业、住宿业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等非居民用户。

三、收费标准

可以根据行业类别按照人数、面积、床位数等收费(详见附件),也可以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试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餐饮业:垃圾混装300/吨,分类到位150/吨;其他行业:垃圾混装250/吨,分类到位125/吨。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的执行时间及实施区域,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全市垃圾分类推进的实际情况确定。

、收费方式由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另行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细则。

、执行时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执行时间从202591日起执行。

 

附件: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591


附件

龙港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序号

征收主体

收费标准

备注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

按在册人员数2//月计收。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和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其中,垃圾混装250/吨,分类到位125/吨。


2

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

提供伙食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在校教职工和学生数1.5//月计收;不提供伙食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在校教职工数1.5//月。经主管部门认定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可以参照学校标准减半收取。

每年按9个月计收

3

医疗、养老机构

有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按核定床位数3//月计收;未设置住院部的医疗机构参照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根据其经营面积分段阶梯差异累进收费。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按核定床位数1.0//月计收。


4

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网点等经营场所

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200平方米(含)以下实行额收费50平方米以下,定额收取15/月;50平方米-100平方米定额收取30/月;100平方-200平方米定额收取60/月;

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按阶梯差异累进收费200平方-500平方米部分0.3/平方/月;超过500平方-1000平方米部分0.2/平方/月;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0.1/平方米/月。


5

集贸市场

按实际经营的摊位数30/摊位/月计收。

由市场统一缴纳的除外

6

水果店、餐饮业

按经营面积分段计收,200平方米(含)以下实行额收费50平方米以下,定额收取50/月;50平方米-100平方米定额收取150/月;

1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按阶梯差异累进收费按营业额的0.25%计收,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2/平方米·月计收。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垃圾混装300/吨,分类到位150/吨。


7

洗浴、娱乐业

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经营面积1.5/平方米/月计收。

或按垃圾计量收费,并根据垃圾分类质量,实行分类垃圾和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垃圾混装250/吨,分类到位125/吨。


8

住宿业

按营业额的0.2%收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按床位3/·月计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洗浴、娱乐等多种业态的综合性酒店或者民宿按经营面积1.5/平方米/月计收)。


9

工业企业

按照企业在岗职工数1.5//月计收。


10

其他

未纳入以上生活垃圾收费范围的,由环卫部门与垃圾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来源:龙港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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