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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无合法证照的个人处购进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属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且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7924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整(合计罚没款102924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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