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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限浙江乾鑫环保科技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实施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至指定银行账户。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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