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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份开始,当事人龙港市喆然麻辣烫店主营小餐饮线下堂食服务,同时入驻“淘宝闪购”外卖平台开展线上麻辣烫及配套食材销售经营活动。在“淘宝闪购”外卖平台上经营的“刘文祥麻辣烫”安井牌“撒尿肉丸”的名称标注为“牛肉丸”,购买的食材包装袋上实际标注配料成分是鸡肉、鸭肉、鸡皮等。经营的安井牌“小酥肉”商品详情标注为原料猪里脊,食材包装袋上实际配料成分为鸡肉、裹粉等。这二种食品未如实公示产品真实配料,线上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配料成分不符,构成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经营行为。当事人麻辣烫店销售形式是顾客自己的需求选择喜欢的菜品,在网店上销售的“撒尿肉丸”(2个/份,价格4.28元/份),“小酥肉”(2个/份,价格5.28元/份)。用户经优惠券购买使用折扣后,及网络平台抽成,实际“撒尿肉丸”收款每份0.6元,“小酥肉”实际收款每份0.07元,截止2026年3月15日案发之日,“撒尿肉丸”累计销售60份,非法经营额36元。销售的“小酥肉”60份,实非法经营额4.2元。该两款菜品实际处于亏本销售状态,仅为带动麻辣烫主餐销量、提升店铺线上流量而进行促销,所以这“撒尿肉丸”及“小酥肉”的利润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龙港市喆然麻辣烫店用鸡、鸭肉冒充牛肉,猪里脊肉行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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