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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温州超源包装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彩虹大道511-731号彩虹智慧创业园22幢401-402室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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