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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龙港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龙政发〔2024〕24号《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间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1月3日。 位于龙港市沿江西路382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补偿协议签订期间内,经多次协商,房屋权利人刘化隆(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该项目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我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龙港市龙港大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区块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详见附件龙征补决〔2026〕4号《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的,可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龙征补决〔2026〕4号《补偿决定书》.pdf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5日
来源:龙港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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