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出台举措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申报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5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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