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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当事人潘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相关药品厂家生产药品外包装授权手续的情况下,以印刷等方式帮助他人印刷的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捷诺维磷酸西格列汀片等多种药品包装盒,用于包装假药。当事人印刷药品包装盒,并从中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0元。当事人于2024年年底停止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印刷假药包装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生产假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合计罚没款121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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