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温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8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市物流大道的温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作业现场放置的3个氧气瓶及1个二氧化碳气瓶均未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气瓶倾倒,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4年6月1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龙港市东塘路的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存放7桶危险化学品(180kg/桶),现场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仪等安全措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1.8条的相关规定,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4年6月18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浙江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龙港市玖赢智造园的浙江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溶剂仓库内储存有乙酸正丙酯2桶、异丙醇2桶、乙酸乙酯2桶,规格均为每桶180千克,现场未采取防静电、防爆排风机、气体浓度报警仪等安全措施,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4年6月22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3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市兴业路的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存放2桶异丙醇,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市高科路的温州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存放有油性油墨约15桶(每桶15KG)、有机溶剂乙酸乙酯、丁酯、甲醇等5桶(180KG规格)。现场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仪、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防爆排风等安全措施,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4年7月16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温州某某胶黏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市高科路的温州某某胶黏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存放有600kg红胶,现场未设置甲级防火门,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4年7月16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龙港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05月10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市时尚小微园的龙港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存放乙酸乙酯2桶(180kg/桶)、丙烯酸压敏胶3桶(180kg/桶)等危险化学品,现场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静电消除器等安全措施,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4年7月23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温州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市能科轻工产业园的温州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放有油性油墨22桶(18kg/桶),仓库未采用甲级防火门,未靠外墙设置,未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等安全措施,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其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2024年8月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龙港新闻客户端 资料: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欧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