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今年,工资计算方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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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08: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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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法定节假日

由原来的11天

增设为13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

以及工资折算办法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

也随之调整

涉及广大职工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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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具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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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废止文件


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同时废止。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来源/龙港市融媒体中心

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人日报

编辑 一审/刘艳艳

二审/王木记 范呈祥
三审/李甫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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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5-1-14 19:56: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潍坊
希望发展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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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5-1-15 19:59: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潍坊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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