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3年8月2日,当事人龙港市嘉富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从供应商商龙港市黄**水果店购得“山药”10斤,进价7.5元/斤,山药货值75元。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023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批次的山药进行抽样检测,现场抽样基数为9斤,抽样数量6.08斤(抽样售价7.5元/斤),备样3.02斤,当事人在抽样前已经加工销售了1斤,剩余山药也是与其它食材一起混合炒制后销售给消费者,具体的经营额无法独立核算。截至当天该批次“山药”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龙港市嘉富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非法经营额参照抽样售价计算,累计非法经营额75元。
涉案的“山药”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实测值0.765mg/kg(标准指标≤0.3m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9月1日向当事人龙港市嘉富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要求。 另查明,2023年8月1日晚,当事人龙港市黄**水果店从温州市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晓徽蔬菜店采购“山药”86斤,单价6元/斤,计货值516元,另付交易费30.96元,实际支付546.96元。当事人龙港市黄**水果店在进货过程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把购买的“山药”放在龙港市第一菜场街7号一层前半间店铺批发、零售给客户,批发销售价格7.5元/斤,其中有“山药”10斤销售给龙港市嘉富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价格其余“山药”销售给不特定人员,涉案不合格“山药”已无法召回。截至2023年8月2日,该批次“山药”全部销售完毕,累计非法经营额64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龙港市嘉富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龙港市黄**水果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龙港市嘉富万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药”违法所得75元予以没收,上缴财政;二、对当事人龙港市黄**水果店销售的“山药”违法所得645元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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