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330383)A[2023]-0002,审批同意龙港市2023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整字(330383)[2023]0003号,审批同意龙港市2023年度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我市于2023年10月17日领取以上批准文件。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港市兴园路(世纪大道-东城路)道路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围。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港市河北庙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046公顷(合3.069亩)。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2046公顷(含耕地0.1355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根据龙政发[2020]133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土地征收批复面积,征地补偿费用具体为: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1.884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1.413 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 4.396 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 3.297 万元/亩。
核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28万元/亩,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农用地(除林地外) | 3.069 | 1.8840 | 4.3960 | 19.2733 |
|
|
|
|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合计 0.2900 万元。
3、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留地补助。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142.28 平方米(或折算货币 40.65 万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6 人。
五、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办发[2020]129号文件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383)A[2023]-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整字(330383)[2023]000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
1.
计划二定界图兴园路.pdf
2.
计划二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pdf
3.
计划二批文.pdf
4.
增挂二定界图兴园路.pdf
5.
增减挂二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pdf
6.
增减挂二批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