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港市龙翔南路1848-1850号当事人龙港市三大屋村卫生室实施检查,在该卫生室药房内的最里面药柜上发现有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02月28日生产的“黄体酮注射液”药品,规格:1ml:20mg,10支装,产品批号:200205,有效期至:2023年01月,数量24支,进货价37.3元/盒,货值89.52元;还发现有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生产的“鼻炎康片”药品,规格:每片重0.37克,每瓶72片,产品批号:20141,有效期至:2023年04月27日,数量1瓶(72片装),进货价14.259元,货值14.259元。经统计,上述过期药品货值为103.78元。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等制度,使用过期药品行为被本局依法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责令当事人龙港市三大屋村卫生室改正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整改,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在扣劣药“黄体酮注射液”药品24支、“鼻炎康片”药品1瓶; 二、对使用劣药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