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经调查,我局将表格中的4宗国有建设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序号 |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证号 | 土地位置 | 面积(平方米) | 闲置认定时间 | 闲置原因 | 1 | 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 | 苍国用(2015)第03697号 | 龙港新城XC-1-45地块 | 23875.5 | 2023年8月28日 | 企业原因 | 2 | 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 | 苍国用(2015)第03702号 | 龙港新城XC-1-50地块 | 41820.6 | 2023年8月28日 | 企业原因 | 3 | 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 | 苍国用(2015)第03700号 | 龙港新城XC-1-77地块 | 42159.7 | 2023年8月28日 | 企业原因 | 4 | 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 | 苍国用(2015)第03696号 | 龙港新城XC-1-78地块 | 48066.3 | 2023年8月28日 | 企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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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依法予以处置:
已动工开发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或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①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②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③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④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未动工开发且不存在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情形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②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