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这位房主:30日内接受处理,否则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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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4 10: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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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龙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就该地址对照92航拍图发现,坐落于龙港市斗门路靠江边的一处1间1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27.83㎡,建筑面积为27.83㎡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无建筑物影像,不动产登记、个人建房审批的情况经系统查询均无记录,确认该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本机关认为建设该房屋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多次走访调查,仍无法确定该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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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该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或自行拆除该房屋。建设单位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及相关规划许可文件等材料;个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相关规划许可文件等材料。


逾期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龙港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应自行清理存放于该房屋内的财物;逾期不清理的,造成的损失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18139

联系地址:龙港市站港大道新车站综合行政执法局605室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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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港新闻客户端  资料: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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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3-7-16 14:39: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潍坊
请当事人去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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