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持续出现高温晴热天气,有效降水较少,部分地区已出现气象干旱现象,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高。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林业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禁止违规野外用火的通告:
一、禁火时限:2023年1月28日起。
二、禁火区域:全市林地及距林缘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3.禁止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4.禁止燃放孔明灯;
5.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6.禁止野炊、烧烤、烤火、玩火;
7.禁止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烧蜂窝及其它生产性用火;
四、在禁火期间,相关社区联合党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肃查处林区违规用火行为,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设卡布点、派员严防严守。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要指定专人监控。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告火情、第一时间处置火情。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相关社区联合党委、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执行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规定。对违反本森林禁火通告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当事人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