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业户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和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
现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具体信息详见文后相关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以内,经营业户可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到龙港市政务服务中心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局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附件1:公示注销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