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某创业园项目结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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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9 09: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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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港市人民法院


为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导、示范作用,龙港法院筛选出一批具有推广和借鉴意义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浙江某置业公司

系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置业公司是龙港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某创业园项目(以下简称为案涉项目)。2019年期间,案涉15余家企业向被告购买案涉项目的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在合同约定价款外向原告等人收取额外的增高费用。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约定实现正常供电,不满足交付条件。原告等人遂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回增高费用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龙港法院合理借助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引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化解方案,寻找案件实质化解的突破口,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智囊参谋作用,重点就案件事实认定、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事项开展专题研讨,通过“把脉会诊”为案件办理提供精准方向,努力实现案件实体正义。此外,通过示范调解的方式,以点带面,化解案件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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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通过府院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示范调解机制,自上而下、层层突破,切实化解企业矛盾纠纷,有效节约企业诉讼成本和时间,既兼顾到司法效率和公平,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在集体性企业纠纷化解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浙江某纸塑制品公司

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某纸塑制品公司向被告陈某出售PVC材料,后陈某拖欠339200元货款一直未付清,并在出具的欠条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陈某负担相关律师费用。为拿回货款,原告向龙港法院提起诉讼,并为此案委托律师,支出律师代理费1万元。龙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的相关规则,审查发现律师费用未超出物价部门律师服务收费一般标准,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的同时,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保护胜诉方该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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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的相关规则,以物价部门律师服务收费一般标准为参考,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为涉及支付律师费用的相关案件提供了裁判范例,进一步降低了企业诉讼成本支出。


案例三:杨某诉张某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经营口罩耳带生产,被告张某多次向杨某购买口罩耳带后,仍有1.9余万元货款未支付,杨某遂向法院起诉。龙港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却迟迟没有履行债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多次告诉法官,被告有车有房,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为督促被告履行债务,龙港法院向被告张某发出了一份《自动履行提示书》,同时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后被告张某将全部未偿还货款汇入龙港法院执行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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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通过《自动履行提示书》等正向激励举措,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引导作用。


案例四:苍南某电镀厂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苍南某电镀厂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龙港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林某等6位债权人的无异议债权860余万元。该电镀厂名下有电镀镀槽容量6万余升,但无园区厂房指标,无法达到同时具备园区厂房指标和电镀镀槽容量两者才可以入园经营的标准,故该资产因无法过户而难以处置。为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龙港法院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解,经过多方努力,该电镀厂向龙港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龙港法院裁定该电镀厂转入破产和解程序后,经过多次调整、修订、报酬调减等协商,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通过,实现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由32.65%提高到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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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以破产和解方式结案,使抵押债权和税费债权得到了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由破产清算的32.65%提高到53.85%,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破产和解的方式,努力突破破产案件办理难度大、流程周期长、资产处置难等阻力。


案例五:温州某电子科技公司

诉林某、叶某证照返还案


【基本案情】

温州某电子科技公司于2010年9月7日经工商登记成立,住所地在龙港市。被告林某某于2013年11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办理了原告名下坐落于龙港某产业园合计16幢厂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由林某某变更为郑某某(系公司股东),但林某某认为,原告的股东郑某某等人未按约定在厂房具备分割登记条件后向其支付建设厂房的有关费用(已另案主张),故未将相关证书予以转交。案涉16幢厂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公司,被告林某某又确认上述证件均在其处,其现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身份,继续持有该证件已缺乏法律依据,且本案不存在证件与支付费用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问题,被告系对合同相对人的认知存在错误,故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某交付案涉不动产权证书,龙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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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系龙港法院依法保护企业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被告以公司股东未依约支付建设费用为由,拒不交出非法占有的公司厂房不动产权证书,系对合同相对人的认知存在错误,也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利于双方利益最大化实现。龙港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证书,即是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保护企业产权,也是为双方解开矛盾提供了突破口,帮助双方明晰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案例六:苍南某置业公司

系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置业公司向杨某等购房者出售期房,但由于工期延误,交房延期,违反了合同约定。杨某等5名购房者向龙港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受理案件时,当事人透露还将有住户陆续前来起诉。龙港法院发现该系列案数量较多、处理难度较大,必须要加快审理速度,并尽量通过调解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在搜索关联案件时,龙港法院发现被告已有多起相似案件在法院被诉,于是详细说明此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积极引导原被告进行调解。经过劝说,原被告表示愿意调解,但被告希望法院能够快速处理矛盾纠纷,避免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必要的影响。龙港法院立刻将案件分配至速裁部门,法官遂即运用“示范调解”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1起案件调解成功的示范作用,当天顺利审结9起类案。之后,龙港法院再次顺利审结5起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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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了“示范诉讼、示范调解”机制的快速审理、统筹化解优势,对可能引起重大风险的涉众案件,通过“高效率、低成本”的诉讼服务,成功实现“案结事了”,有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合理维护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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