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社交平台,从一客户处接受制作“康联首域”APP的业务,在明知“康联首域”等APP会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该客户制作“康联首域”APP,非法获利1.5万元左右。
李某某
当时我知道这个APP存在问题,也问过客户APP的用途,但是客户说我做好了钱会直接给我,为了钱我还是做好APP给他了……
在制作APP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等人对“康联首域”APP进行编辑、测试,并将测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完善。被告人李某某将APP代码发送给客户后,该“康联首域”APP被用于诈骗活动。
经查,2021年2月至4月间,被害人叶某等人通过该app投资而被骗金额达2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结伙为其犯罪提供网络技术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可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罚,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