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苍南10家企业被罚,附详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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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7 09: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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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现将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扎实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021年3月18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苍南县润美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经查,苍南县润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4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州喜路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经查,温州喜路鼠有限公司共有11个员工,且都未对其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苍南县延林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经查,该公司招收的都为操作经验丰富的熟练工,因此忽视了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4月8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苍南县永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经查,该企业一共就两名员工,公司负责人仅对员工进行口头教育提醒,而未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4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州市样样红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问题。经查,温州市样样红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有两个员工参加了培训未按要求记录其姓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5月7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苍南县宏光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经查,苍南县宏光日用品有限公司忽视了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仅对从业人员进行口头安全教育,而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和培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2月4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宝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经查,该企业去年因疫情原因,未集中安排员工培训,且去年人员调整频繁,所以未对项目部所有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5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经查,该公司因疏于管理未对部分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5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中采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经查,该企业因疏于管理未对个别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6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州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经查,该公司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苍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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