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部分房东及业主来说
租出的房子和经营的场所
只是一个赚钱的工具
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丝毫不在意
近日
苍南多名“任性”房东及业主
因拒不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一
6月23日15时许,苍南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苍南县灵溪镇汤家洋村一群租房的房东林某违反相关规定,存在电线套管未到位,私拉乱接电线,灭火器损坏,应急照明灯无法正常使用等消防安全隐患,致使该群租房有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危险,公安机关当场做出责令限期改正。7月1日10时,民警对该群租房开展复查,发现林某拒不整改。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林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案例二
6月23日10时许,苍南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苍南县灵溪镇汤家洋村一群租房的房东詹某违反相关规定,存在电线裸露、凌乱,私拉乱接电线,应急照明灯无法正常使用等消防安全隐患,致使该群租房有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危险,公安机关当场做出责令限期改正,且詹某清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接受责令整改。7月2日9时许,民警对该群租房开展复查,发现詹某拒不整改。詹某的行为已构成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詹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案例三
6月26日,苍南县宜山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苍南县宜山大道一出租房的房东应某违反相关规定,存在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安全出口不畅通等消防安全隐患,致使该出租房有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危险,公安机关当场做出责令限期改正。7月3日,民警对该出租房开展复查,发现应某拒不整改。应某的行为已构成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应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案例四
5月24日,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沪山东路166-182号的苍南县金色时代美食店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在被我大队强制查封的情况下,擅自拆封被查封的场所并投入使用、营业,大队当天随即对该场所进行了再次查封,并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生命至上,安全至上
防患于未然
及时消除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既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别人负责
(来源:苍南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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