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䑩作业。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在内陆水域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维修、销售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