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还敢做?龙港17人被判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5-21 10: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梅州
阅读: 3172 评论: 0

4月1日起,我市淡水水域

正式进入为期2个月的

 淡水水域禁渔期

 微信图片_20210520143949.jpg

众多渔船因此回港“歇息”,

希望开渔后能够有个好收获。


图片


禁渔期不能捕鱼是人人皆知的常识,

但也有人偏偏不信邪,

为了谋取利益或者贪吃,

“禁渔”规定置若罔闻,


微信图片_20210520143947.gif

无视规定 顶风作案 

非法捕捞的后果不言而喻。



2021年5月18日,龙港法院集中审理并宣判了6起淡水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案件,17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自愿交纳了生态修复补偿金。




图片
案件回顾
图片

在龙港市淡水水域禁渔期期间(4月1日至5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江南河网禁渔区,利用电鱼工具捕捞黄鳝以及鲫鱼等,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杆、网兜等电鱼工具及鲫鱼、黄鳝等渔获物。


微信图片_20210520143945.jpg


龙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结合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等量刑情节,对杨某某等17人分别作出了拘役两个月至两个月十五日不等的刑罚。


法律小贴士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4月24日,龙港市人民法院、龙港市人民检察院、龙港市公安局、龙港市农业农村局等四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明确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龙港市淡水水域禁渔期,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为龙港市东海海域禁渔期,禁渔期内严禁在所有河流、山塘水库等天然水域以及滩涂、东海海域从事一切捕捞活动。不少人有一个误区,以为禁渔期只禁海域非法捕捞,但从刑法规定来看,在淡水水域的非法捕捞,亦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点击查看《关于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详情


“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可持续的渔业资源需要你我共同守护,禁渔期是鱼、虾、蟹等水产品产卵生长期,要严格遵守禁渔期相关制度,保护海洋及淡水渔业资源,坚决杜绝非法捕捞。



龙港法院最后提醒广大渔民朋友,

确定淡水水域禁渔期是为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电捕、炸鱼等行为属毁灭性捕捞行为

危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切勿为一己私利,进行非法捕捞。

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以身试法的结果,

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龙港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0
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