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首例!这2人被判刑,每人罚10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4-30 04: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芜湖
阅读: 4313 评论: 0


来源:龙港法院


045002qt38tak4kz6iztvv.png


这些您也许都听说过, 

但您知道“虚假诉讼”(打假官司)吗?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发生了民事纠纷,

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成为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主要途径之一,

但同时也有人企图从中钻法律空子

以达成自己的“阴谋”


近日,就有两人把法律视为儿戏,

上演了一出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大戏!

045002hks7jklk8dzbkap2.jpeg

045002ciihhaghghh8lglq.png

案中原告和被告联合利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提交“假借条+假流水”

企图瞒天过海,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也成为龙港法院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虚假诉讼,无中生有,休想“全身而退”!



01
案件回顾
法院变戏台,捏造债权债务


045002sdbji9adjja3ea6j.png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故意制造银行交易流水,虚构两人之间存在1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捏造的证据于2020年4月23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浙038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
045002b3m4i3lbir3r4d0l.png


045003l6t9yeyoozlmh8y7.gif

在龙港法院组织案件“回头看”过程中,经办人发现了案件中的“猫腻”,遂进行重新调查。通过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多轮谈话后,查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据以起诉的证据系伪造,法院当即对二被告人分别作出100000元的顶格处罚。同时,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045003sfzcqhhiteffc2hl.png

△模拟案件图释



02

案件审理

虚假诉讼罪成立



4月28日,龙港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10万元;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认罪服法。

045003pxkq5j55p6pqkl5j.gif

龙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付某某、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045003a3ftfgnm8mgdsufd.png

    被告人

我们真的十分后悔,因为一己的私利去挑战司法的权威,真的糊涂至极!我们以后一定做个诚实守信的好公民!


045003zsrsxtlz9v1l9vt9.jpeg

045003inw82golg8x862j8.png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被告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亵渎,理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系我市关于虚假诉讼罪的首个刑事案件,彰显了龙港法院坚决维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的决心。



法律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武器,更是揭穿谎言的利器。切莫因一时之歪念幻想挑战司法权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045003xdjj7dza196wfxxx.png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TIPS
龙港法院郑重提醒:
法律非同儿戏,勿借法庭谋私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0
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