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5.5小时,1200余万财产纠纷!龙港法院释法明理速调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4-27 17: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梅州
阅读: 3266 评论: 0

当一段婚姻走到了尽头,

好聚好散

是每个人最初产生离婚念头的愿景,

毕竟,双方曾是彼此最亲的人。


图片


当面对一些离婚类的诉讼纠纷,

法院经审查,

认为有调解基础和可能的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图片

法官用专业的方法,

从情理的角度进行调解、化解矛盾,

往往可以取得比冷冰冰的

一纸判决更温暖的效果。



01

事件回顾





分居六年感情破裂

抚养及财产问题亟待解决





图片

原告龚某某(男)与被告杨某某(女)于1991年经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分别于1993年、2006年生育长子龚某甲(已成年)、次子龚某乙(未成年)。


图片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关系。原告婚后在广东、武汉经商,双方一直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趋冷淡,于2015年5月份开始分居至今。于是原告龚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针对未成年人抚养提交诉讼材料,被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图片


龙港法院谢春凤法官在了解案情时发现,双方婚后财产合计价值将近1200万元,财产金额巨大,且涉案财产分布较广(其中包括龙港五套房产、广东一套房产、一家公司等),小儿子成年前的抚养问题又亟待解决,如果案件不能调解成功,法院判决财产分割会涉及到评估、拍卖,也将产生额外的费用且占用较长时间,案件所要耗费的时长不可预知,同时财产最终分配可能还会低于双方调解的结果。如果先离婚后处理财产,可能会涉及到多次诉讼产生额外律师费用,综上考虑,便想尝试先行通过诉中调解的方式解决夫妻二人的矛盾。


02

调解





历时五个半小时,达成调解



图片

在财产及抚养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始终坚持“对簿公堂”,通过离婚诉讼来解决纠纷。谢春凤法官认为,要想将案件实质性化解,必须找准两人诉求中的共同点和心理承受的临界点。于是针对有争议的财产和抚养问题,先让双方各自阐述自己的想法,同时对双方进行法律释明,希望二人换位思考,以互谅互让的态度化解纠纷。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的反复引导,原、被告终于松下强硬的态势,表示可以尝试诉中调解。


图片
图片






上午10点至下午3点半,在这5个半小时的时间里,谢法官耐心劝说并分析财产事实,在综合各方诉求后,针对双方的财产分割与抚养问题三易调解方案,双方最终当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本案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且称赞谢法官的调解水平和耐心态度。


“如果不是调解达成协议,评估判决执行拍卖等程序,两败俱伤,可能一、二年才分割好。”双方的律师事后进行分析。


图片

虽然你们离婚了,但依然可以做最好的父母,祝愿你们日后还能像今天这样互相体谅!

——分别前谢春凤法官对当事人双方表达了祝福



图片
点评
图片

法院在收到这起离婚纠纷后,并没有“一刀切”地通过庭审并宣判的方式处理感情纠纷,而是结合具体案情,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使得原、被告双方矛盾得到了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图片
图片
知识链接:离婚诉讼调解环节会在何时出现?如何进行?

亲密关系意味着双方共同承担风险,成为利益共同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阶段不同大致分为以下:

1、在尚未起诉阶段,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向婚姻家事律师寻求调解的帮助,也可以到专业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经过专业律师或专业的调解机构调解过的婚姻家事纠纷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的;

2、在立案前,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问题较为清晰、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情况下征求双方的当事人的同意后进行调解,可以起到在问题没有扩大前就通过有效、温和的方式解决,防止双方当事人冲动离婚;

3、在诉前,当事人依申请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或者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由法院进行主导,委托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4、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主导进行调解,针对诉讼中突出的无法协商一致又不好根据法条机械判决的问题进行调解。

而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团体调解、法院调解、婚姻家事律师调解。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就只能继续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离婚的纷争。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不成立以后向法官请求进行裁判,也就是从调解程序转成审判程序,法院就可以开始调查证据、传唤证人等等。如果你是先起诉而被强制进行调解的,调解不成立后法官则会自动开始审判程序。

图片

图片

来源:龙港法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0
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