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龙港法院
一个
约重70千克 一个
约重300克 一个
约重50克 然而,有一种物质,仅需要0.1克,就能导致一个人死亡!近日,龙港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 2015年开始,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共同承包湖前电镀厂一车间进行电镀加工。2017年7月,为获取足量、低价的氰化钠用于生产,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共同商议决定从非法渠道购买氰化钠,并由被告人罗某某负责采购。之后,被告人罗某某以1400元/50千克、1450元/50千克不等价格陆续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未经国家许可审批的固体氰化钠进行电镀加工。经查,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共向陈某某购买固体氰化钠达15吨,货值达44万余元。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7月30日从陈某某处查获的固体氰化钠中,氰化物成分为氰化钠(NaCN)且氰化物质量百分比≥99%。
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鉴于涉案氰化钠系用于生产活动,在生产过程中也没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结合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三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氰化钠是一种无机物,为立方晶系,化学式为NaCN,白色结晶颗粒或粉末,易潮解,有微弱的苦杏仁气味。剧毒,皮肤伤口接触、吸入、吞食微量可中毒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它是一种重要的基本化工原料,常用于基本化学合成、电镀、冶金和有机合成医药、农药及金属处理方面作络合剂、掩蔽剂,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
被告人罗某某、许某某、徐某某非法买卖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广大人民群众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危化品,使用时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不得擅自购买或者出售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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