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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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09: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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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的通告

(第20号)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及时消除进口冷链食品环节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入龙所有进口冷冻冷藏水产品、畜禽肉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合格等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取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和消毒实施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以下称“消毒证明”)。

       二、新入龙的进口冷冻冷藏水产品、畜禽肉类,未取得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的,不得在龙港贮运、销售或生产加工。已入龙的进口冷冻冷藏水产品、畜禽肉类无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的,在补全相关证明后,准予运输、销售或生产加工。

       三、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实行“冷链食品溯源码”首站赋码和扫码追溯管理, 不采购、销售和生产加工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鼓励消费者使用扫码查询功能,对销售无码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四、对确需直接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采取名单制管理,没有列入名单的生产加工企业一律不得进口冷链食品。

       五、对未取得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或拒不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贮运、生产经营单位,查封涉事产品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消毒、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港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来源:龙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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