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某小区惊现这种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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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4 08: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阅读: 3656 评论: 2
近日据网友爆料,龙港市西四街某小区发现这样一张告示,“狗生小偷,内置摄像头,欢迎光临,前来不偷你全家死光光,死光光,,,,,,。”经过了解,原来这个楼梯的居民电瓶车的电瓶屡屡被盗,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对小偷的不法行径咬牙切齿,也是出于一种无奈和愤慨,真是日防夜防小偷难防。
奉劝那些“梁上君子”切莫再做这种断子绝孙的行为,你这种行为不仅仅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且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对自己的孩子,孙子影响极大,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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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0日)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9年2月4日),(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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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
siqi1205 发表于 2020-11-14 09: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这个想法好,骂死这些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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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王 发表于 2020-11-15 00:05: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小偷跑哪去了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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