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龙港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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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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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以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阳光厨房”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三防”设施配备、后厨环境卫生、进货查验等关键环节,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开曝光,以案示警。


一、“阳光厨房”未落实案例

案例一:龙港市**饭店未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案

2026年1月8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位于龙港市通港路187号一层的经营场所,未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龙港市**点心店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案

2026年4月30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位于龙港市龙翔路1579-1581号一层的经营场所,其网络餐饮视频监控设备处于黑屏状态,未按规定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类案例

案例三:龙港市***小吃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案

2026年6月5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位于龙港市龙湖路481号一层的经营场所,有从业人员持有的健康证明已过有效期,未及时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新的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龙港市****早餐店未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

2026年5月26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当位于龙港市振兴路83号一层的经营场所,有2名从业人员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经营者系中共党员,根据相关规定,该局已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案例五:龙港市****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6年6月5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位于龙港市育才路177号一层的经营场所,有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防鼠防虫等“三防”设施类案例

案例六:龙港市***小吃店防鼠设施不到位案

2026年6月4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位于龙港市海港路350号一层的经营场所,防鼠设施未安装到位,未达到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龙港市**早餐店防鼠设施缺失导致老鼠进入案

2026年6月9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位于龙港市纺织一街204号一层的经营场所,厨房与外界相通处未设置防鼠设施,已导致老鼠进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龙港市**小吃店未按规定配备防鼠设施案

2026年6月4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位于龙港市河底高路44号一层的经营场所,厨房与外界相通处无防鼠设施,导致老鼠进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后厨环境卫生类案例

案例九:龙港市****排档灶台油污未及时清理案

2026年6月22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龙港市****排档位于龙港市高兴路180-182号一层的经营场所,灶台存在油污积聚,未保持清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龙港**小吃店操作间卫生不洁案

2026年3月26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位于龙港市西城路389号一层的经营场所操作间环境卫生不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进货查验类案例

案例十一:龙港市***小吃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6月23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位于龙港市西城路395-397号一层的经营场所,厨房间内“孝感佬米酒”“味之膳椒盐”等食品原料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这11起典型案例,再次敲响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警钟。“阳光厨房”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健康证明不是一劳永逸的通行证,“三防”设施更不是应付检查的表面文章——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强化执法,让每一家网络餐饮的后厨都经得起“镜头”的审视、经得起群众的监督。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方得长远,守牢底线方能安心,切莫因小失大,用一时侥幸换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龙港新闻客户端 资料: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食品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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