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不包庇、不糊弄,依法依规处置罗宏华、罗宏杰等违法违纪人员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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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1 06: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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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  

                呼吁人罗明声,公民身份号码: 330327196804142013,联系手机13057863638,系浙江省苍南县望里镇罗厝村村民。2022年以来,呼吁人实名举报原罗厝村党支部书记罗宏华拒不拆除违建房屋,拒不返还非法占用的村集体土地,以及罗宏华协同胞弟罗宏杰(现罗厝村党支部书记)非法侵占、买卖村集体土地、谋取暴利等违法违纪行为。在有相关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望里镇人民政府、中共望里镇纪委仍在推脱、糊弄,既不深入调查,也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罗宏华、罗宏杰等人依旧逍遥法外,也让国家、村集体和受迫害村民的合法权益继续被侵害。为此,呼吁人将相关情况反映如下,恳请予以重视:
     一、对于罗宏华非法占地的违建房屋,望里镇人民政府既不强制拆除,也不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没收,纵容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的犯罪行为。
      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曾担任望里镇罗厝村书记的罗宏华利用不正当手段,未经批准,擅自在望里镇望中西路33号占用望里镇罗厝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建成现状为一间六层(跃层)砖混结构的房屋。2019年10月11日,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资规罚[2019]251号),责令罗宏华将非法占用46.7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望里镇罗厝村集体,并限罗宏华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罗宏华并未自行拆除非法建造的房屋,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27行执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组织执行,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执行。
     然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已快四年,罗宏华的涉案房屋依然存在,还在正常使用居住。在呼吁人向国家信访局、浙江省省委第七巡视组反映该情况后,望里镇人民政府迫于压力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望信告【2022】24号),告知呼吁人该事项“依法应当由望里镇城镇综合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办理。”2023年1月12日,望里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后续反馈意见》,告知呼吁人上述违建房屋一层出租用于超市使用,二至六层(跃层)有人居住。该情况与呼吁人了解相符,违建房屋一楼,罗宏华每年可向超市经营者收租2万元,二至六层(跃层)已对外出售,销售所得价款近百万元。
     《信访事项后续反馈意见》中,望里镇人民政府以浙江新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为由,提出处置意见:“根据《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违法建筑处置方式第(四)对不能进行改正,但应当拆除(含局部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后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执法部门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没收。没收的违法建筑可以保留使用的,经批准可按有关方式进行处置。”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也于2023年1月18日向呼吁人作出《答复函》(苍检控申复字【2023】1号):“我院已于2022年12月29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发出苍检行非诉监(2022)30号检察建议,建议其向望里镇人民政府发出催办函,督促其尽快执结罗宏华非法占地案件。”该违建房屋公示期至2023年1月12日已届满,然而据呼吁人了解,望里镇至今仍未报县政府审批,违建房屋至今仍在使用未予没收,罗宏华也未退出倒卖违建房屋的违法所得。
      呼吁人认为,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罗宏华的刑事责任以及望里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罗宏杰、罗宏华等人非法侵占、买卖村集体土地(苍南县望里自来水厂地块),中共望里镇纪委处理避重就轻。
      1995年,罗厝村有一块面积6亩多的土地,系村民罗宏侨、罗宏越、罗宏初、罗中进、罗宏排等人承包,承包期限15年。当时罗宏华任罗厝村书记,其以村委会的名义,找到该几位村民要求租用该块土地用以建造水厂,并许诺两个去水厂上班的名额以哄骗村民同意。之后便成立了股份合作制的苍南县望里自来水厂,罗宏华一手操办,用村里的资金从村民几人手中以7000元每亩租用该地块,又以6000元每亩转租给自来水厂。该水厂有10个股份,当时罗宏华利用职务之便跟现任罗厝村书记其胞弟罗宏杰二人合并占其中一股,对外宣称每股出资15万元,实际上两兄弟没出多少钱。水厂建成后,原本许诺给几位村民的两个水厂上班名额也不兑现了,村民几次找罗宏华讨要说法均遭严词拒绝,还安排自己的儿子罗明干到水厂上班。直到2021年11月份,罗宏华、罗宏杰两兄弟做主把水厂卖掉,10个股份合计两千多万,他们两兄弟占其中一股即两百多万,两兄弟一人分得一百多万元人民币。
       呼吁人2022年实名举报上述情况,并要求中共望里镇纪委调查以下事项:1、上述6亩多的土地以7000元每亩从村民手中租来,又以6000元每亩价格转租给自来水厂,是否经过了村里开会表决,为何低价转租,是否导致了村财的损失?2、自来水厂是否符合用地规划,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该六亩多土地目前的土地性质是什么?土地权属状况如何?到底是村集体的土地还是自来水厂的土地,如果是自来水厂的土地,其凭什么取得土地,是买的,还是租的,付钱了吗,付了多少?3、在租赁期满后,自来水厂凭什么继续占有使用上述六亩多土地,自来水厂的相关收益有交给村里吗?如果土地是村里的,自来水厂凭什么白白使用?4、自来水厂的厂房建设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许可手续,是否属于违建?厂房是否有不动产权证,如有的话,其凭什么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是如何办理的不动产权证,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吗?5、自来水厂十个股份出售2000多万,凭什么值这么多钱,必然是连带厂房和土地的价值,土地部分的价值是不是应该归村里所有,凭什么罗宏杰、罗宏华等人可以自己占有?是不是属于非法买卖土地,侵占村集体资产?
      对于呼吁人的该举报事项,望里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9日《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望信告【2022】24号)表示已经转纪委调查,2023年1月12日《信访事项后续反馈意见》也同样要求呼吁人直接向纪委部门提出。中共望里镇纪委对罗宏华、罗宏杰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口头答复呼吁人举报反映的情况属实,但以罗宏华已受到党内警告为由,对此案不了了之。呼吁人通过咨询法律方面专业人士,认为罗宏华、罗宏杰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中共望里镇纪委应该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因此,中共望里镇纪委对此事仅轻描淡写的“党内警告处分”,既不没收违法所得,也未将被侵占的资产返还国家、集体和相关村民,完全是对罗宏华、罗宏杰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无法体现党纪的严明、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呼吁人认为,罗宏华、罗宏杰等人之所以能目无法纪、肆无忌惮,望里镇人民政府、中共望里镇纪委之所以在有清楚的事实、证据和法院、检察院文书的情况下至今仍不依法依规依纪处置罗宏华、罗宏杰,主要原因在于罗宏华儿子为现任苍南县金乡镇党委书记,碍于其职务和庞大的家庭关系网,及得到望里镇党委、政府相关领导的屁护,让上述事项的处理面临各方面的阻力和障碍。为了给村民一个交代,避免国家和村集体资产继续流失,举报人再冒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实名举报上述违法违纪事项,要求相关部门和领导务不包庇、不糊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呼吁人:罗明声
                                     2026年 4月  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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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
老朽萌萌哒 发表于 2026-4-11 08:31: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发这里有啥用啊
身高一米五体重一百五收入一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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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元意 发表于 2026-4-13 21:43: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尊敬的罗明声先生:\n\n我认真阅读了你2026年4月10日发布的“呼吁信”。虽然你以“维护公平正义”自居,但通篇充斥着情绪化的指控、未经法庭质证的单方定性,以及基于亲属关系的“有罪推定”。以下逐条予以犀利反驳:\n\n一、你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恰恰是对司法程序的蔑视。\n你反复强调罗宏华、罗宏杰“可能涉嫌犯罪”,并断言其行为已达到“职务侵占”“诈骗”等刑事标准。然而,苍南县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文书是否已终审认定构成刑事犯罪?若仅有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你却强行扣上刑事帽子,这是典型的以访压法、以舆论绑架司法。你要求纪委“移送司法机关”,但纪委的职责是党纪审查,并非你的私人公诉人。若确有刑事犯罪证据,你大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你为何不走法定程序?因为你清楚,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尚有鸿沟,而你的“呼吁”恰恰是想用舆论替代证据。\n\n二、“党内警告处分”是否放纵,轮不到你单方定性。\n你指责望里镇纪委“轻描淡写”“纵容犯罪”,却故意回避一个核心问题:纪委的处分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而非你自行解读的刑法条文。如果罗宏华、罗宏杰的行为经查仅违反党纪(如违规占用集体资产但未达刑事门槛),警告处分并无不当。你所谓“不没收违法所得”“不返还资产”,更是混淆了纪委与法院、行政机关的职权边界——纪委无权直接处置财产,追缴资产需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判决。你要求纪委“越俎代庖”,本质是希望用党纪绕过司法程序,这恰恰是对法治的破坏。\n\n三、以“亲属官职”推导“保护伞”,是典型的诛心之论。\n你声称罗宏华之子系金乡镇党委书记,因此望里镇“碍于情面”“提供庇护”。请问:你有任何一份证据证明该书记曾向望里镇施压吗?还是仅仅因为“儿子当官”,就必然构成“关系网”干扰办案?按此逻辑,所有公职人员的亲属都天然拥有豁免权,这既是谣言,也是对这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的恶意抹黑。你呼吁“不包庇、不糊弄”,可你自己却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先给一位乡镇党委书记扣上了“隐形的庇护者”的帽子——这种有罪推定,比你所批判的“轻描淡写”更恶劣。\n\n四、“避免资产流失”的正义外衣下,藏着你不可告人的私心。\n信中你代表“村民”发声,但通篇未见任何村民联署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你以个人名义“呼吁”,却动辄称“国家和村集体资产”——请问:你是村两委成员吗?你持有村民集体委托书吗?还是仅仅因为个人与罗宏华、罗宏杰有矛盾,便借用“公益”之名行私愤之实?类似案例中,大量所谓“举报人”最终被证实是因宅基地、承包地等个人利益纠纷而裹挟舆论。你若不澄清自己的利益关联,你的“呼吁”就不过是权力斗争的工具。\n\n五、最后,给你三条正告:\n\n1. 如果你坚信罗宏华、罗宏杰构成刑事犯罪,请立即携带证据向苍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并抄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纪委不是刑事侦查机关,你对着纪委喊“犯罪”,如同去菜市场买火车票——找错了门。\n2. 如果你认为望里镇纪委不作为,请依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向苍南县纪委监委申诉,而非在网络发布“公开信”搞舆论审判。你的“呼吁信”已涉嫌诽谤望里镇党委、政府及金乡镇党委书记的名誉。\n3. 立即停止以“村民代表”自居。若你确实代表集体,请先取得合法授权文书;否则,你每一句“避免资产流失”都是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践踏。\n\n总结:\n你的“呼吁信”看似正气凛然,实则逻辑破产:既混淆党纪、行政、刑事的边界,又滥用“关系网”猜测替代证据,更以个人恩怨包装成集体诉求。法律不保护“红卫兵式”的举报,党纪不容许“舆论审判”的裹挟。若你真心追求公平正义,请立刻走法定程序——届时若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实问题,我们愿与你一同谴责违法者;但若查实你系诬告,你同样要承担诽谤、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n\n言尽于此,望你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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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6-4-24 16:05: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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