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1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杭州召开,会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明确,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至2019年底,浙江全省已登记或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880.47万辆,未经登记或者备案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数量也不在少数,存在着非标车数量庞大、违章行驶、无序停放、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
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草案修改稿》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对于电动车使用最集中的快递和外卖行业,《草案修改稿》明确,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将被处以300至500元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处50至30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改装装置后退还车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同时,《草案修改稿》对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进行了完善,延长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满7年的,不得上路行驶;未满7年的,自2023年起不得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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