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浙江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中非标车数量达2323.88万辆,占比接近81%。全省有7个设区市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占比超过95%,最高的达到98.7%。起初,《条例》草案将过渡期的截止日期设定为2021年12月31日,但听取意见时群众普遍反映过渡期太短,《条例》最终将过渡期延长一年。
非标电动自行车,主要是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就是通俗讲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条例》明确,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针对非标车速度快、增加道路交通风险等事实,《条例》还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情形可以适当加重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形和当事人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定,再依据车辆属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