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电动自行车 提速、增加续航和动力 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室内进行充电 这些行为不仅危险,而且违法
近日 龙港市查处两起 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违规充电的行为 现在予以曝光!
5月24日,龙港交警 在西城路与龙金大道路口 查获一辆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经检查,该车涉嫌改装、加装电池 经询问得知,该车辆是 在梧桥村的一家电动自行车维修部 进行改装的
执法民警在了解情况后 于当日到店调查 店主承认其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龙港交警依法对 维修店主及电动自行车驾驶员 分别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①:《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法律链接②:《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 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6月3日,
管理单位未制止 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罚500元
对电动自行车车主和企业负责人 进行安全教育 要求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确保安全 法律链接③:《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绝不姑息 并进行不定期曝光 请龙港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电动车销售商、维修商 以及各管理单位遵规守法 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龙港新闻客户端 资料:龙港交警 龙港市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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