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货运车辆通行秩序,改善道路通行环境,提高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保障道路通行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龙港市城区货运车辆限行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龙金大道-世纪大道-彩虹大道-鳌江合围内区域(不含龙金大道、彩虹大道);世纪大道(龙金大道至228国道路段)。
各类重中型货运车辆。整车尺寸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不作通行限制。 四、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在限行时段驶入限行区域的被限行车辆,需提前至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西城路666号,咨询电话0577-59906974)办理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违反禁令标志予以处罚。本通告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