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新领域 | 龙港市查处首例粮食物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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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9 08: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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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案。该案系粮食物资领域新划转职能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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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2日,执法局到龙港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及时支付5户农户共49.225吨售粮款13.05万元,执法局当即对该公司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责令龙港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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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拖欠售粮款不仅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始终是执法局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本次案件的办理,严厉打击拖欠售粮款、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全力保障粮食安全。

     下一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拓宽执法新领域,推动改革事项“零突破”,提高各执法领域案件办理覆盖率,切实提升执法事项管理水平。


\法律链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来源:若飞走监督   撰稿 薛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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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3-9-29 09:58: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潍坊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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